YWSC-1100617000
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业务手册
云南省统计局
2018年8月20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二)表单及文书 10
一、适用范围 1
二、审批基础 1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1
(二)受理范围 1
(三)办理依据 1
(四)实施机构 1
(五)许可人员 1
(六)许可条件 2
(七)申请材料 3
(八)办理时限 3
(九)许可收费 4
(十)许可证件 4
三、审批咨询 7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7
(二)咨询途径 7
(三)咨询工作程序 7
1. 窗口咨询 7
2.电话咨询 7
(四)反馈时限 7
四、许可办理 4
五、审批服务 4
(一)基本要求 7
(二)进程查询 7
1. 窗口查询 7
2.电话查询 7
六、事中事后监管 7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7
2.投诉举报途径 8
3.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8
4.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8
七、附件 9
(一)许可流程图 9
开展统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云南省统计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王雅梅、李 治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云南省统计局。
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业务手册
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受理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涉外调查机构,且需在云南省辖区内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拟为符合条件的涉外调查核发同意在省内开展该项目的批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公布施行)
云南省统计局
五、许可人员
云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领导。
六、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调查机构已获得《涉外调查许可证》;
2.为跨省级行政区域涉外社会调查项目;
3.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
①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④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宣传邪教、迷信的;
⑦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变更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准予批准的条件:
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方面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三)不予批准的条件: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七、申请材料
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涉外调查许可证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期内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
|
3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企业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
|
4 |
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受境外组织、机构委托、资助、合作而开展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有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5 |
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审批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方案的有关原件材料。(中文文本) |
|
6 |
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审批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有关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等材料。(中文文本) |
|
7 |
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8 |
原项目的批文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由云南省统计局核发 |
对原批准开展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中涉及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方面变更的,提交省统计局核发的原项目批文。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规格为A4篇幅,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首页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昆明市穿金路195号)。
(2)邮寄提交。收件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5号,云南省统计局;邮编:650051。收件人:政策法规处。电话:0871-65108473。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2时—17时30分。
邮寄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的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政策法规处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云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政策法规处将当场或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决定
1. 政策法规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5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作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进程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5108473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五)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文件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文件有效期至该项目调查结束即止。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六)审批文件制作与送达
1、审批文件制作
云南统计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纸质审批文件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可到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政策法规处)领取或由云南省统计局邮寄送达。
3、归档
审批文件或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云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政策法规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项目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项目审批流转单、项目审批文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5108473。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 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省统计局—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1-65108473。
窗口投诉:云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1522室。
电话投诉:0871—65108424。
网上投诉:http:// 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5号;邮政编码:650051。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省统计局机关纪委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省统计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ƒ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④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二)表单及文书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书
编号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许可证编号:国统涉外证字第____号
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 电话: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须提交此表和《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纸介质)一式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
涉外调查机构基本情况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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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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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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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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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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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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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⑴内资企业 (2)中外合资企业 (3)中外合作企业 (4)与港澳台合资企业 (5)与港澳台合作企业 (6)事业单位 (7)社会团体 (8)其他 (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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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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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合作调查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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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国 籍、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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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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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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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⑴外国组织 ⑵外国个人 ⑶港澳台组织 ⑷港澳台个人 ⑸国际组织 ⑹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 ⑺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⑻其他外国组织在华分支机构 ⑼其他外国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⑽国际组织在华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⑾港澳台企业驻内地分支机构 ⑿港澳台企业驻内地常驻代表机构 ⒀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内地机构 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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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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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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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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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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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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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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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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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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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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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对象 性质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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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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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施机构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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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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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资料及 相关研究成果的提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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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资料及 相关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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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人 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涉外调查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涉外调查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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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涉外调查机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均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此表一式三份,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此表可从“中国统计信息网www.stats.gov.cn”下载,格式、内容和页面大小不得改变。
三、涉外调查机构基本情况:“机构类型”请在正确的选项下划勾。“经营业务范围”请按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内容填写。
四、委托或合作调查方基本情况:调查项目如为非委托或非合作调查,此栏目不填写;如委托方或合作方为个人,按括号中内容填写。“类型”请在正确的选项下划勾。
五、调查项目基本情况:请按调查方案简要填写。“调查目的”和“调查内容”要明确。“调查范围”至少要填写到城市或县。“调查对象性质及数量”要填写调查什么性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数量有多少。“调查方法”包括实地观察、访问调查(如街头访问、入户访问、电话访问)、集体访谈(如座谈会)、问卷调查(如报刊问卷、邮寄问卷、送发问卷、访问问卷、网上问卷)等方法。“调查实施机构或个人”要填写是申请机构直接调查还是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调查。“调查实施时间”是指从实际调查开始到调查结束的时间,不包括准备阶段、数据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阶段。“调查资料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提供方式”包括提供原始数据或记录、汇总结果、研究报告等形式。“调查资料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要填写是对外公布、发表,还是用于内部分析研究等目的。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
编号:云统涉外项受字( ) 号
: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开展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申请已收悉。经初步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提交的材料齐全、无误,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将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事项作出最终行政审批决定。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情形)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云统涉外项不受字( ) 号
:
经审查,提交的开展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统计局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同意决定书
云统涉外项字〔 〕 号
:
你公司提出开展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你公司具有《涉外调查许可证》,该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调查目的合法,调查内容规范,调查表式完整,达到所需各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云南省境内开展该项涉外社会调查,
二、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云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云统涉外调项字〔 〕 号;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三、该项调查最终结果报省统计局备案,该决定书有效期至调查调查完毕即终止。
云南省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统计局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审批决定书
云统涉外项不许字〔 〕 号
:
提交的开展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申请,我局决定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