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WSC-1100618000
省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业务手册
云南省统计局
2018年8月20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1 (二)表单及文书 12
一、适用范围 1
二、审批基础 1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1
(二)受理范围 1
(三)办理依据 1
(四)实施机构 2
(五)许可人员 2
(六)许可条件 2
(七)申请材料 3
(八)办理时限 4
(九)许可收费 5
(十)许可证件 5
三、审批咨询 8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8
(二)咨询途径 8
(三)咨询工作程序 8
1. 窗口咨询 8
2.电话咨询 8
(四)反馈时限 8
四、许可办理 5
五、许可服务 8
(一)基本要求 8
(二)进程查询 8
1. 窗口查询 8
2.电话查询 8
六、事中事后监管 9
1.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 9
2.投诉举报途径 9
3.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9
4.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9
七、附件 11
(一)许可流程图 11
开展统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云南省统计局。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王雅梅、李 治
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云南省统计局。
省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业务手册
省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代码:1045700015100522
需在云南省辖区内开展涉外调查的中国注册登记机构组织(法人单位、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可向云南省统计局提出申请“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公布施行)
云南省统计局
五、许可人员
云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处室负责人及主管局领导。
六、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资格认定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延续云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云南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准予批准的条件:
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3年),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三)不予批准的条件:
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七、申请材料
省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法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下列法人证书之一: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机构:企业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的复印件。 |
|
3 |
变更前后的法人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情况 |
|
4 |
调查能力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机构所具备的有关涉外统计调查能力(调查人员、运营资本、调查所需的办公场所及数据处理设备)方面的报告 |
|
5 |
调查项目的合同和调查问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之前开展过的民间调查项目的委托合同及调查问卷的复印件 |
|
6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机构内部所设立的有关开展调查获得的统计调查资料管理及保密方面的制度 |
|
7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机构出具的法人及从事涉外调查活动主要业务人员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
|
8 |
涉外调查法规测试答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之前通过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下载并由本机构法人及从事涉外调查活动主要业务人员集中进行测试的有关涉外调查法规答卷 |
|
9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机构提供近3年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材料 |
|
10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机构提供近3年从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汇总表 |
|
11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情况 |
12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省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经外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
|
3 |
变更前后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情况 |
|
4 |
资料保密制度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机构内部所设立的有关开展调查获得的统计调查资料管理及保密方面的制度 |
|
5 |
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机构出具的法人及从事涉外调查活动主要业务人员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
|
6 |
涉外调查法规测试答卷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申请之前通过国家统计局门户网站下载并由本机构法人及从事涉外调查活动主要业务人员集中进行测试的有关涉外调查法规答卷 |
|
7 |
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机构提供近3年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材料 |
|
8 |
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及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机构提供近3年从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汇总表 |
|
9 |
有关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情况 |
|
10 |
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份 |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规格为A4篇幅,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表首页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
审批文件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审批证书为:《涉外调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3年。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昆明市穿金路195号)。
(2)邮寄提交。收件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95号,云南省统计局;邮编:650051。收件人:政策法规处。电话:0871-65108473。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11时30分,下午2时—17时30分。
邮寄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申请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的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政策法规处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云南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政策法规处将当场或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同时开具《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决定
1. 政策法规处依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部门回复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2. 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因故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审批延期通知书》,告知审批将延长5个工作日及其理由。
3.决定批准的,作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并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办理进程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5108473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五)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文件为:《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审批证书为:《涉外调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3年。
经批准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不得擅自伪造、冒用或者转让。变更: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六)审批文件制作与送达
1、审批文件制作
云南统计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者不予批准通知书。
2、证件送达
纸质《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可到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政策法规处)领取或由云南省统计局邮寄送达。
3、归档
《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云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政策法规处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许可证审批流转单、《云南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决定书》《涉外调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65108473。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 ynzwfw.yn.gov.cn)—网上办事—省统计局—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云南省统计局1611室或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1-65108473。
窗口投诉:云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1522室。
电话投诉:0871—65108424。
网上投诉:http:// ynzwfw.yn.gov.cn。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云南省统计局机关纪委;通讯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5号;邮政编码:650051。
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
(二)结果处理
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
(1)省统计局机关纪委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省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省统计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④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二)表单及文书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人: 电话: 传真: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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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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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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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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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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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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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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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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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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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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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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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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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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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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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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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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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1)内资企业 (2)中外合资企业 (3)中外合作企业 (4)与港澳台合资企业 (5)与港澳台合作企业 (6)事业单位 (7)社会团体 (8)其他 (请注明) |
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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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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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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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及以上专业职务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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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及以上外语水平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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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的调查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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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的调查业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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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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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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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双方情况(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填写)
外 方
情
况 |
名称 |
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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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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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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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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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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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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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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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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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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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方
情
况 |
名称 |
中文 |
|
|||
外文 |
|
|||||
通信地址 |
|
|||||
邮 编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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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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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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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代表 |
|
|||||
经营业务范围 |
|
涉外调查管理机关意见
经办人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涉外调查管理机构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涉外调查管理机关审核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填 表 说 明
申请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表须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须工整、清晰。
申请表中某些调查机构不需填写或无法填写的事项,请填写“无”。
“合资、合作双方情况”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企业填写。
此表须填写一式三份,复印无效。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事项受理通知书
编号:云统涉外机受字( ) 号
:
你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已收悉。经初步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提交的材料齐全、无误,依法予以受理。
本局将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事项作出最终行政审批决定。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情形)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云统涉外机不受字( ) 号
:
经审查,提交的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统计局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同意决定书
云统涉外机字〔 〕 号
:
你公司提出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公司达到涉外调查机构所需各项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成为云南省涉外调查机构。
二、在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和政府统计机构管理监督下,同意你公司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开展涉外市场调查项目业务(涉外社会调查项目除外)。
三、正式向你公司核发《涉外调查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限3年。
云南省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云南省统计局
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不予认定决定书
云统涉外机不许字〔 〕 号
:
提交的办理《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我局决定不予认定。
不予认定理由如下: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