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第一号)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2〕175号)要求,我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和从业人员情况,掌握了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6个州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质量达到普查方案规定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要求,报经国务院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意,现将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分三个公报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9.17万个,比2008年末(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下同)增加6.91万个,增长56.4%;产业活动单位27.48万个,增加8.52万个,增长44.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129.08万个,增加47.34万个,增长57.9 % (详见表1-1)。
表1-1 云南省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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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万个)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19.17 |
100.0 |
企业法人 |
11.96 |
62.4 |
机关、事业法人 |
3.26 |
17.0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3.95 |
20.6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27.48 |
100.0 |
第二产业 |
3.68 |
13.4 |
第三产业 |
23.80 |
86.6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129.08 |
100.0 |
第二产业 |
5.82 |
4.5 |
第三产业 |
123.26 |
95.5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居前三位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51万个,占23.5%;批发和零售业4.18万个,占21.8%;制造业1.72万个,占9.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5.92万个,占43.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5.11万个,占34.9%;住宿和餐饮业12.00万个,占9.3%(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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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法人单位 (万个) |
有证照个体户 (万个) |
全省 |
19.17 |
129.08 |
采矿业 |
0.57 |
0.18 |
制造业 |
1.72 |
5.53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23 |
0.03 |
建筑业 |
0.78 |
0.27 |
批发和零售业 |
4.18 |
55.9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0.40 |
45.11 |
住宿和餐饮业 |
0.36 |
12.00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34 |
0.32 |
金融业 |
0.10 |
_ |
房地产业 |
0.75 |
0.0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43 |
0.77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0.75 |
0.32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23 |
0.0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0.31 |
7.10 |
教育 |
0.99 |
0.0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0.52 |
0.5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54 |
0.74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4.51 |
— |
注: 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0.45万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0.08万个。
|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1.96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5.37万个,增长81.5 %。 其中,内资企业占99.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36%,外商投资企业占0.4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2.3%,私营企业占58.5%(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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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类型 |
企业法人单位(万个) |
全省 |
11.96 |
一、内资企业 |
11.86 |
国有企业 |
0.28 |
集体企业 |
0.27 |
股份合作企业 |
0.09 |
联营企业 |
0.04 |
有限责任公司 |
3.10 |
股份有限公司 |
0.28 |
私营企业 |
7.00 |
其他企业 |
0.81 |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0.04 |
三、外商投资企业 |
0.05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达639.50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188.90万人,增长41.9%。有证照个体户从业人员296.73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104.65万人,增长54.5%。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3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08.04万人,占17.3%;建筑业93.24万人,占14.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7.60万人,占14.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3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9.02万人,占43.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90万人,占21.5%;住宿和餐饮业为46.86万人,占15.8%(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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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万人) |
有证照个体户从业人员(万人) |
全省 |
639.50 |
296.73 |
采矿业 |
39.70 |
1.62 |
制造业 |
108.04 |
22.28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2.60 |
0.11 |
建筑业 |
93.24 |
1.45 |
批发和零售业 |
54.01 |
129.02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23.12 |
63.90 |
住宿和餐饮业 |
14.20 |
46.86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8.90 |
0.75 |
金融业 |
17.03 |
— |
房地产业 |
19.11 |
0.1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1.81 |
2.2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3.89 |
1.0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业 |
6.58 |
0.03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5.78 |
21.33 |
教育 |
60.78 |
0.48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5.84 |
2.08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6.81 |
3.16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7.60 |
— |
注: 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46万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0.30万人。 |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达95876.71亿元,比2008年末增长193.2%。其中,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分别为24173.62亿元和71703.09亿元,企业资产总计比重分别达25.2%和74.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1.2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4.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4.02万个,占33.6%,制造业1.66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13.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6万个,占10.5%。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26.27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2.2%。其中,位居前3位的行业是:制造业56.48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3.0%;建筑业41.37万人,占9.5%;批发零售业32.61万人,占7.5%。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6173.78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7.7%。其中,位居前3位的行业是:租赁和资产服务业11609.69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2.1%;房地产业6266.92亿元,占6.5%;制造业4380.55亿元,占4.6%(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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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企业法人单位 (万个) |
从业人员 (万人) |
资产总计 (亿元) |
全省 |
11.26 |
226.27 |
36173.78 |
1.农、林、牧、渔业 |
0.09 |
2.00 |
49.40 |
2.采矿业 |
0.55 |
23.04 |
1631.64 |
3.制造业 |
1.66 |
56.48 |
4380.55 |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0.22 |
6.05 |
3537.44 |
5.建筑业 |
0.72 |
41.37 |
1227.53 |
6.批发和零售业 |
4.02 |
32.61 |
3344.75 |
7.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
0.36 |
8.24 |
1997.71 |
8.住宿和餐饮业 |
0.34 |
9.40 |
282.26 |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31 |
3.08 |
153.13 |
10.金融业 |
— |
— |
— |
11.房地产业 |
0.62 |
12.65 |
6266.96 |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26 |
18.53 |
11609.69 |
13.科研和技术服务业 |
0.38 |
4.94 |
601.83 |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0.09 |
1.39 |
749.24 |
15.居民服、修理和其他服务 |
0.28 |
3.68 |
226.60 |
16.教育 |
— |
— |
— |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
0.001 |
0.01 |
1.64 |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0.36 |
2.81 |
113.42 |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307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3%。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13个,高端装备制造产业63家,生物产业50家,新材料产业42个。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3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2%。其中:节能环保产业2.47万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0.73万人,生物产业0.94万人,新材料产业1.32万人。
六、经济活动主体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2.4%,比2008年末提高了8.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0%,下降了8.0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0.6%,下降了0.7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比为69.3%,提高了2.2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比为22.8%,下降了4.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7.9%,提高了2.4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17.1%,比2008年末下降了2.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2.9%,提高了2.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比为40.5%,比2008年末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比为59.5%,提高了3.1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4.5%,比2008年末下降了2.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5.5%,提高了2.2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8.4%,比2008年末下降了3.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1.6%,提高了3.4个百分点。
表1-6 云南省分州市法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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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州市 |
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万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全省 昆明市 曲靖市 玉溪市 保山市 昭通市 丽江市 普洱市 临沧市 楚雄州 红河州 文山州 版纳州 大理州 德宏州 怒江州 迪庆州 |
19.17 6.37 1.70 1.39 0.69 0.95 0.52 0.91 0.60 1.02 1.49 0.78 0.48 1.29 0.57 0.21 0.19 |
100.0 33.2 8.9 7.3 3.6 5.0 2.7 4.7 3.1 5.3 7.8 4.1 2.5 6.7 3.0 1.1 1.0 |
639.50 218.88 73.12 43.64 26.39 31.39 14.99 24.34 19.17 29.41 54.15 27.31 12.55 37.28 14.83 6.45 5.57 |
100.0 34.2 11.4 6.8 4.1 4.9 2.3 3.8 3.0 4.6 8.5 4.3 2.0 5.8 2.3 1.0 0.9 |
|||||
表1-7 云南省分州市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和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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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州市 |
个体经营户 |
从业人员 |
|||||||
数量(万个) |
比重(%) |
数量(万人) |
比重(%) |
||||||
全省 昆明市 曲靖市 玉溪市 保山市 昭通市 丽江市 普洱市 临沧市 楚雄州 红河州 文山州 版纳州 大理州 德宏州 怒江州 迪庆州 |
129.08 23.58 15.00 9.66 7.66 7.55 4.04 7.20 5.92 8.15 10.81 5.76 3.97 10.98 4.95 1.24 2.61 |
100.0 18.3 11.6 7.5 5.9 5.8 3.1 5.6 4.6 6.3 8.4 4.5 3.1 8.5 3.8 1.0 2.0 |
296.73 58.44 31.78 26.00 20.07 14.24 7.87 14.66 12.86 17.12 28.73 14.68 8.41 24.57 10.87 2.57 3.88 |
100.0 19.7 10.7 8.8 6.8 4.8 2.6 4.9 4.3 5.8 9.7 4.9 2.8 8.3 3.7 0.9 1.3 |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 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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