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林、水利、水产建设:
水库:大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包括1亿立方米,下同)。
灌溉工程:受益面积 50 万亩以上。
其他水利工程(包括江河治理):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
渔业基地:容纳渔轮 50 艘以上(含 50 艘)的渔业基地。
水产冷库:冷藏并制冰能力各 5000 吨以上的水产冷库(或冷藏 1 万吨以上)。
其他农、林、水产建设: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2)交通、邮电建设:
铁路:新建的干线、支线、地下铁道和总投资 1500 万元以上的原有干线、枢纽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地方铁路长度 100 公里以上,货运量 50 万吨以上的项目。
公路:新建、扩建长度 200 公里以上的国防、边防公路和跨省区的重要干线以及长度 1000 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港口:年吞吐量 100 万吨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 200 万吨以上新建、扩建的内河港口;总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修船厂(指有船坞、滑道的)。
邮电:长度在 500 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电信电缆;长度在 1000 公里以上的跨省区长途通信微波或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邮电建设。
民航: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机场。
(3)商业、外贸、粮食、物资等仓库建设: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火药库、库容 7500 万公斤以上的粮食中转库,库容5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储藏能力1万吨以上的冷库。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其他仓库建设。
(4)文教、卫生、计量、科研: 3000 名学员以上的新建高等院校; 700 张床位以上的新建医院、疗养院或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广播台(站)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5)工业城市和工矿区:新建、扩建的日供水 11 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日供气 30 万立方米的独立煤气厂(包括液化石油气厂)等公用事业建设,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上述各部门的工业项目,按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标准划分。
3.以下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均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统建和集资建设的住宅群、办公和生活用房建设。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企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说明: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 78 ) 234 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 79 ) 725 号文规定。
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4 〕 138 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 1987 〕 23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 1000 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 5000 万元以上,其他项目 3000 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 81 ) 761 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 1000 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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