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均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 78 ) 234 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 79 ) 725 号文规定。目前大中型项目标准未变,但国家计委审批限额有所调整,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4 〕 138 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若干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发〔 1987 〕 23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按总投资金额划分的大中型项目,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 1000 万元以上提高到: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 5000 万元以上,其他项目 3000 万元以上;另据国家计委轻( 81 ) 761 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审批的大中型糖厂建设为日处理原料 1000 吨以上。为与计划管理规定取得一致,统计的大中型项目划分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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