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09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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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 0:00:00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通知,我省 2009 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正式公布: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初级)合格标准为各科目均为 72 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 120 分);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国家合格标准为 90 分(试卷满分为 150 分)。

此外,为进一步鼓励和调动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的积极性,稳步提高统计队伍业务素质,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我省 2009 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为:《高级统计实务》科目考试 80 分(该科目试卷满分为 150 分)。持省内合格证书在 2010 年底以前参加一次评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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