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启荣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制定了《
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于
2019年10月21日正式印发
各州(市)统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贯彻执行。现对
制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进行解读。
《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制订坚持与国家保持基本一致的原则,内容上与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大致相同。执法监督工作原则性较强,所有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程序和内容要求下开展,因此云南省无法创新执法监督规定,体现云南特色。总体上,制订内容是根据执法监督行使层级和职责权限不同,统计局系统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不同等因素,套用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形成《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共六章四十条。
(二)为方便全省统计执法人员操作,精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相近或交叉条款,
根据我省几年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验,
归纳总结执法监督流程、方法、要点等内容,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便于执法实践操作。
(三)细化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统计局执法监督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三级案件转办流程和报告规定。
(四)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规定的宏观性、概念性的条款,在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进行删减,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