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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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9/14 0:00:00

关于《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实现全省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切实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结合部门统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8章35条,从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统计机构人员设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信息化、监督检查等方面,对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一是强化部门统计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工作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移交涉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协助省统计局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把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二是统计工作归口管理。要求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职能由多个内设机构承担的部门,应当明确统一组织协调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综合统计机构。有经常性统计任务的部门,应当建立首席统计员制度。

三是严格调查项目报批。要求新建、修订和到期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省统计局进行审批。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设计规范、科学、合理。统计调查应当使用规定的统计标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及时就省统计局反馈的意见作出说明和解释,并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是依规开展统计调查。要求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履行基础统计资料审核责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

五是提升统计资料管理水平。要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及时向省统计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依法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六是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要求大力推广信息化技术在数据采集、报表上报、资料审核汇总等环节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充分利用电子化行政记录和各类交易、交互、传感等大数据,充实完善部门统计基础数据来源。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七是对统计工作监督检查。要求结合实际,加强本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对内部各职能机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贯彻实施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中“开展部门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要求,省统计局在《规范》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全省部门统计规范化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试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开展相关工作。省统计局通过抓实抓细此项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行为准则,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同时,继续严格管理统计调查项目,持续加大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行为。


相关文档: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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