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省直相关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进行公示的通知》要求,现将云南省统计局“省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跨州市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省级部门及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共 5 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详见《云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08 草案)》。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云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公示时间: 9 月 5 日至 9 月 16 日 (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人:高建萍 联系电话: 0871-65108130
联系信箱: ynfgc@yn.stats.cn ,ynssg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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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08 草案)
云南省统计局
2014 年 9 月 4 日
云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08 草案) | ||||||||||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 对象 |
承诺 时限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045800 015100522 |
云南省统计局 | 省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0 | |
1045900 015100522 |
云南省统计局 | 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3 | |
1046000 015100522 |
云南省统计局 | 跨州市民间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办设立统计师事务所及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第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在两个以上地、州、市范围内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四)省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无 | 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 10 | |
1046100 015100522 |
云南省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 无 | 公民 | 13 | |
2046200 015100522 |
云南省统计局 | 省级部门及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无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 无 | 机关 | 13 |
文档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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