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结合《统计法》修改实际情况,以省司法厅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为契机,针对“放管服”改革,采取“打包修改”方式,将《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涉及已取消统计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上位法严重冲突的涉及违法行为名称、罚款额度等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按照立法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即日公告,对包括《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在内的11件地方性法规修改。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自2000年5月26日,经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施行以来,经历2004年6月第一次修改,2021年9月第二次修改,将为我省依法科学有效开展政府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
(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yxcIUEE_h37Xgk6IBNGEg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