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于
2017年7月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向社会公布。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进行修订。
2018年9月11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了《国家统计局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管理的要求,云南省统计局制定了《云南省统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云南省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进行了安排布置,要求制订《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制订《
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
二、制订的过程
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为主要参照标准,同时借鉴采纳了四川省、贵州省的经验和建议,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起草了《云南省统计
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
2019年2月,向各州(市)统计局,省统计局各处(室)、单位发出征求《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意见建议的函。3月至4月,收集汇总整理意见建议。5月,再次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充分采纳吸收了部分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统计
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
6月至7月,再次研究审查,提出意见建议,修改后送审。
三、制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制订坚持与国家保持基本一致的原则,内容上与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大致相同。执法监督工作原则性较强,所有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程序和内容要求下开展,因此云南省无法创新执法监督规定,体现云南特色。总体上,制订内容是根据执法监督行使层级和职责权限不同,统计局系统与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不同等因素,套用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形成《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共五章四十八条,《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共六章四十条。
(二)为方便全省统计执法人员操作,精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相近或交叉条款,
根据我省几年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验,
归纳总结执法监督流程、方法、要点等内容,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便于执法实践操作。
(三)细化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统计局执法监督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三级案件转办流程和报告规定。
(四)在《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规定的宏观性、概念性的条款,在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进行删减,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