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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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30 0:00:00

云南省统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省内举办的统计岗位培训、统计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 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于每年 9 月底前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局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对省局和各单位全年培训计划进行整理,根据财政核定预算资金提出年度培训计划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二)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 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七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 / 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10

90

50

400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原则上在 3 天(含 3 天)以内,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 天。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时间的,应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领导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四)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800 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培训授课的,不得领取讲课费。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乡镇及以下。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可安排一次业务培训,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培训次数的,需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学校及有资质的培训基地和会议定点饭店举办。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 以内,最多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单位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安排茶歇;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现金、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采取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单位自备的必须使用单位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省统计局会议、培训审批单》、培训经费预算请示及领导批示、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等)、加盖定点宾馆印章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住宿费 < 含租用房间信息 > 、餐费、会议室租用费等明细)、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发生讲课费的还需提供培训教师讲课费签收单,签收单应列明授课教师姓名、职称(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并有本人签名。


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讲课费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和摊派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培训实行公示制度。财务处定期对各单位培训费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培训费支出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培训活动发生的开支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务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开支的培训费进行检查。对未上报培训计划举办的培训,违反规定扩大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培训费开支标准,虚报培训费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培训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11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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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云南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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