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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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3/6 17:32:00

关于《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依据说明

20227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指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20221123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2117号),要求各省级统计局与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各省级统计机构拟定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及时报送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印发执行。2023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做了进一步的安排,要求 2023 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

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对省统计局2019109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过程充分结合云南统计调查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范围,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罚款的档次,确保统计行政处罚与云南统计调查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吻合。同时在修订过程中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认真总结分析了2017年以来开展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统计行政处罚情况。《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布执行,对云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公正、客观、适当,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权基准》共包括四章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步骤等,明确《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处罚适当5原则。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共12条),主要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发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书面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包括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包括未按规定期限接受统计调查任务的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10种统计违法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全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时候的裁量档次。各裁量档次认真总结云南省近年来统计执法检查实践,充分结合云南统计调查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范围,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罚款的档次,确保统计行政处罚与云南统计调查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公正、客观、适当,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第三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共4条),主要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从重处罚等相关内容,结合云南省统计调查工作实际做进一步细化。同时结合《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要求,编制了“减免责清单”,分别编制了《云南省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云南省统计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云南省统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事项4项共10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事项4项共15种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事项4项共15种适用情形。

第四章附则(共3条),主要就《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数额”和“违法比例”计算方法,《自由裁量权基准》解释权及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一)制定过程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征求了全省统计调查系统的意见建议,并征求了国家统计局和省司法厅意见,通过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17,省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调查总队向国家统计局上报了《关于报请审批〈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请示》,815日,国家统计局办公室下发《关于〈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意见》(国统办执法函2023407),原则同意《自由裁量权基准》,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党组会议先后研究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意见采纳情况

《自由裁量权基准》起草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18条,对收到的意见建议,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共采纳16条,未采纳2条。经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执法监督处合法性审查,稿件制定主体适格、依据充分,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 2023 11 13施行日期是 2024 11因为《自由裁量权基准》是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制定并公布,涉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间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自由裁量权基准》载明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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