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执法总队获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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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0

为保障省统计执法总队依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政策法规处与省政府法制办积极协调,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上报执法总队执法主体资格公告的相关请示,获省政府法制办公告(第27号)。

经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审查予以公告,并于2013年10月29日《云南经济日报》就省统计局委托执法总队开展执法检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一事的有关执法主体、执法事项、类别、区域以及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内容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后,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法总队正式确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享有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利。这标志着我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迈入了正规化、专业化的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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