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 7 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祥云县某公司状告祥云县统计局,要求依法撤销祥云县统计局作出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祥统罚字[ 2009 ]第 02 号)一案,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以二审终审胜诉而告终。
在 2008 年年报期间,祥云县统计局和祥云县经济普查办公室依法向被调查单位发出了《关于召开祥云县专业统计 2008 年年报、 2009 年定期报表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任务布置和培训会议的通知》(祥统发[ 2008 ] 44 号)文件,要求被调查单位于 2008 年 12 月 24 至 25 日参加年报会议,接受统计调查任务和领取统计报表。该公司于 12 月 22 日收到召开会议通知,但在会议期间既没有派人参加会议,也没有领取报表。会后,祥云县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 3000 元的罚款处罚决定。
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以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承认了错误,并按时上报了统计报表为由,向祥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祥云县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4 月 2 日开庭审理认为: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维持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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