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着力强化统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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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7/1 0:00:00

红河州统计局调研员 段国梁

2009 6 26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于 2009 3 25 日公布,自 2009 5 1 日起施行。中共云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省调查总队已于 5 22 日以云纪通字 [2009]15 号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一是要深刻认识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二是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相关工作。因此,我觉得为保证《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我们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把握《处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它整合并进一步细化了统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定,补充了新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及其量纪标准,完善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处分规定》共 15 条,对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处分规定》的公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广大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夯实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信息基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学习和贯彻好《处分规定》,就必须对《处分规定》有一个详尽的了解和认识。


〈一〉制定《处分规定》的目的。在《处分规定》的第一条里就有明确的说明,制定《处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处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实用范围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适用本《处分规定》。


〈三〉《处分规定》设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统计工作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也就是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者。第二类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干统计的人员。第三类是具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分不同对象设定了 18 个方面:


1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 、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6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7 、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8 、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9 、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11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12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13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14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15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16 、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17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18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按《公务员法》的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六〉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一是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二是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是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认真分析和认识统计违法违纪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统计数据总体上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危及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一是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名利,授意指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特别是各级政府普遍对经济社会的一些主要发展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市,县市对乡镇,乡镇对村委会和企业,层层下达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签订奖惩责任书。年度进行考核,官员们的变动升迁及经济利益很大程度维系于一系列的统计数据上,有的甚至作为唯一依据,而对数据的真实性则不闻不问,有的为了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甚至通过不同形式,诱导或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目标考核任务上报统计数据,不管实际情况如何,想方设法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人们曾生动地形容为:上级对下级下达指标任务层层加码马到成功,下级对上级报告完成情况级级掺水水到渠成。十分形象地把统计数据描述为“数字出官,官出数字”。


二是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要报数”,为完成任务,“按计划报数”。一些经济主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财务报表上作文章,数据可大可小,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为了偷税漏税,瞒报利润和销售收入,一些亏损企业少报亏损或做假账,虚报盈利以骗取银行贷款和政府的支持。


三是有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个别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行政上隶属同级政府管理,拿政府的钱,吃政府的饭,戴政府的帽,在统计工作上不敢坚持实事求是,不讲职业道德,离开统计制度方法去搞统计,离开统计法制去要数据,不管数据是否真实,只要领导满意。有的甚至为了达到领导的要求,想尽一切办法编造统计数据。


对以上种种统计违法违纪现象,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了解。


三、强化统计执法力度


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据,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正确判断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形势下,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统计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国家三部门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应该看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贯彻地落实好《处分规定》,坚决惩治和预防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提高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把握《处分规定》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对从事统计工作及机关工作公务员的培训和教育。


二是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要采用不同形式,向领导宣传,向政府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宣传;向统计调查对象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从而形成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机构,配备讲政治、懂法律、有统计业务知识的统计执法人员。要形成一个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人员具体干的执法机制。从组织上、工作上把执行《处分规定》落到实处。


〈三〉要对统计执法人员进行认真的培训。统计法制人员必须做到政治敏锐,立场坚定,法律法规熟悉,敢于负责,敢于碰硬。


〈四〉要建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与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要根据《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三类主体进行一次统计执法检查。通过检查要对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梳理排队,为统计执法提供第一手资料。


〈五〉要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关于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的查处,使《处分规定》在统计执法中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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