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统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63号),现将我省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我省2017年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计划于8月进行。
二、申报高级统计师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期内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成绩(成绩合格证书)或取得2016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云南省成绩有效证明(该成绩在云南省内2017年底以前参加一次评审有效)。
(二)近五年履职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三)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职称资格且履职满五年(计算日期截止到2017年8月)。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须审验)或《云南省2016年度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有效证明》(原件)。
(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可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必须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且不得加页或改变原表页码及结构。填写表中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各级主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三)近五年履职考核情况(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表十一)“年度考核情况”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印章)。
(四)担任统计师以来的聘用合同(或聘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以及对评审具有参考价值的其他证书复印件。
(五)担任统计师以来本人整理和撰写的统计调查或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论文等作品3至5篇,本人须指定其中两篇作为代表作(一式二份,必须为发表),非代表作一式一份。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并有明确要求的职称资格外,在论文方面不做硬性要求,评委会将根据本人履职情况、年度考核结果、获得州(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须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并提交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最迟于8月10日前提交)。
(七)2017年资格审议、评审名册一份(使用A3纸打印,由申报人员主管部门汇总本单位、本部门所有人员后填报并盖章)以及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评审表电子版(dbf格式,请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YPPMS4.1填报)。
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州(市)所属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市、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中央以及主管部门不在我省的驻滇单位人员在申报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机构审核推荐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三)破格申报人员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特殊人才晋升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84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报材料须按要求填写《送评材料一览表》(见附件)并贴于材料封面。送审材料使用复印件的,单位主管或人事职改部门需对原件进行审验并签章。
(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有关精神,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对我省在2017年前取得高级统计师考试合格证(含国家级和省级合格)的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可于2017年参加1次评审,2018年起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再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六)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只清退《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其他材料均不予清退,请申报人员做好个人材料的备份工作。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并于2017年7月10日至7月29日期间送云南省统计局人事处(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3号1520室),逾期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联系电话:0871-65103917。
附件:1. 送评材料一览表.doc
2. 资格审议评审名册(A4纸张样表).doc
云南省统计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