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意见 奋力推动云南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迈上新台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云南省统计局副局长 殷国俊
统计工作的根在基层,统计数据的实在基础。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全省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绘制了清晰的蓝图,旨在全面提升政府统计能力。《实施意见》明确了8项主要任务和4项组织保障,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推进我省统计现代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支撑。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奋力推动云南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迈上新台阶,现对《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家统计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十四五”时期统计现代化改革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强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夯实统计基层基础,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根据新修改的《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实施。
《实施意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仅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深入贯彻,更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落实,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关怀。《实施意见》出台将对加强全省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保证统计调查机构和统计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着力提升政府统计能力,从源头上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推动全省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以及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要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推进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教育培训和执法监督检查等8项主要任务来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推动构建我省全面、系统、高效的统计调查工作体系。
(一)加强统计调查机构队伍建设。《实施意见》从县、乡镇(街道)、村(居)、开发区等四个层面明确了统计调查机构队伍建设标准和要求。一是明确县级政府、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的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配备要求,确保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调查人员,着重加强基础较为薄弱领域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乡镇(街道)统计调查机构要根据单位数量、人口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调查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村(居)委会应当指定统计调查工作负责人,选优配强统计调查人员、辅助调查员和农情观察员。二是强调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县级政府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及指定统计负责人。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基层统计调查机构人员配置、组织实施、保障机制等关系统计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适增强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确保基层统计调查工作全面覆盖、高质高效推进。
(二)推进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以推进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为引领,通过“八有八化”和“四有四化”等具体标准,提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企业的统计调查规范化水平。明确乡镇(街道)要实现统计调查工作“八有八化”: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有台账、有培训,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报表标准化、台账电子化、资料档案化、工作法治化、信息网络化、宣传常态化;推进村(居)委会“四有四化”:有人员、有办公场所、有数据处理设备、有经费保障,管理制度化、人员专业化、台账规范化、资料档案化;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企业应当做到“四有四化”:有承担的部门、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有办公场所,管理制度化、报表标准化、数据处理信息化、台账电子化。包括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网络、制度、台账、培训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统计调查工作的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完善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统计调查工作制度是确保统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基础,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具有至关重要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实施意见》要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和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统计调查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审核报送、资料管理、数据质量责任追究、业务岗位、工作保密、人员考核、业务流程规范和工作交接等制度,确保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源头数据的完整真实可靠。
(四)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台账。2024年9月新修改《统计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安装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实现统计数据的电子化管理。要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要督促指导基层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建立健全本级统计调查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改进部门统计调查工作。部门统计是党和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综合性工作。《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管理制度,持续提升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数据质量。二是明确统计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三是要严格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依法依规申报、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推进部门间数据共享常态化、规范化。
(六)提升统计调查信息化水平。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能显著提高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的工作效率,还能有效增强数据的准确性,为决策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数据支撑。《实施意见》指出:一是要加大基层统计信息化建设力度,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地区信息化规划或者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统筹推进。二是要加强基层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基层统计调查工作,积极推行统计调查数据归档管理。三是要加强统计调查信息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统计调查数据安全可靠。四是要加强统计调查信息化人才培养,研究探索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基层统计调查领域的新应用。
(七)抓实统计调查人员教育培训。常态化开展教育培训是有效提升基层统计调查人员能力水平的重要途径。《实施意见》通过四个要求来加强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一是要求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知识技能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基层培训教育常态化。二是要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采取“线上+线下”的方式,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持续开展常规业务培训,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统计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三是要求县级统计调查机构应当建立统计调查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对乡镇(街道)新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新入职的统计调查人员,新入库企业的统计调查人员及时开展培训。四是要求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还应加强对辅助调查员的教育培训,充实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
(八)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能够有力地推动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程,进而提升统计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施意见》作出四个方面明确:一是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督促整改。二是加强县级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指导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充实基层统计执法队伍,提高基层执法能力,维护统计法制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三是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四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调查机构(人员)应协助配合上级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调查机构报告。
三、着力推动《实施意见》落地见效
为确保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的8项主要任务顺利完成,《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各级各部门和省统计局在强化工作责任、加强经费保障、密切配合协作和强化督促指导等方面采取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将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定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支持本级统计调查机构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支持国家调查网点建设、调查样本轮换和辅助调查员选聘与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在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聘上向基层倾斜。由当地统计局承担,明确了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市、区)的国家调查工作,确保国家调查任务落实落地,业务工作规范统一,数据质量真实准确。
(二)加强经费保障。《实施意见》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将常规统计调查、大型普查、专项调查及国家调查队承担服务地方的调查项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考虑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辅助调查员和农情观察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鼓励基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统计有关服务,并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统计资源向基层倾斜力度,确保基层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密切配合协作。《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加强沟通联络和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要求主动支持配合国家统计调查工作,在工作宣传发动、调查网点建设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在大型普查、统计开放日、统计法宣传月等重大统计工作中,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特色,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基层统计调查工作的整体效能。
(四)强化督促指导。《实施意见》要求省统计局按规定将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统计督察内容,强化跟踪指导。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同时要求各级统计调查机构加强对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全省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作为统计工作者,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推动《实施意见》各项任务的落实,着力夯实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做好典型经验的推广,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动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地见效。期待社会各界继续对统计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共同营造依法统计、科学统计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我省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