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公布经过审核批准的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公布的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云南省统计局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的和云南省统计局审核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当年到期和即将到期的省级地方定期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公布的内容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目录和其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目录包括项目或制度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及范围、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数据发布等内容。
第四条
省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将及时通过云南省统计局外网(
http://stats.yn.gov.cn/)“统计业务—统计管理”栏目进行公布,定期在《云南统计》(双月刊)“统计要务”栏目登载。
第五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
2020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