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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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14 0:00:00

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统发〔2021〕34号


各州(市)、县(市、区)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精神,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了《云南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统计局

2021年7月21日





云南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提升乡镇(街道)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意见》,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二章  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积极探索增强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

村(居)委员会应建立统计协管员制度,指定具有一定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并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并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出现人员空缺应当及时补充,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熟练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处理统计业务。积极参加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第三章  统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在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居)委员会开展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依法依规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本辖区内有关部门组成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三)及时了解乡镇(街道)基本情况,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积极开展统计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四)组织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和调查对象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完善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统计档案等统计资料。

(五)对村(居)委员会统计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统计业务培训指导,确保统计人员能熟练掌握统计报表制度内容和基本应用技能。 

第八条  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乡镇(街道)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九条  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涉嫌统计违纪违法问题及线索的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第四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条  加强业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制度等统计业务制度,确保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审核调查数据,确保源头数据质量,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登记记录。

第十二条  在制度规定时间内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

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未按制度规定时间内报送统计资料的调查单位要及时进行催报,不得代替调查单位填报统计数据。对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和查证,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应要求填报单位及时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报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本级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辖区内调查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始记录内容应包括记录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等。

(二)统计台账内容应包括台账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报告期、填制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统计负责人姓名等。

(三)统计台账的制作应当以统计原始记录或基层报表为依据,不得随意修改、损毁,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四)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完整无缺、准确无误。手工登记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字迹清晰;电子文档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及时备份,打印存档。

第十五条  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统计保密工作。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资料正式交接手续。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磁介质、光存储介质资料应当及时备份,电子台账应当打印存档。

第十六条  按职责权限提供和使用的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定和公布的相一致;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所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七条  开展分析研究,撰写统计信息和统计报告,为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业务领导,积极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创造条件,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建设,确保乡镇(街道)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保障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大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特别是统计业务经费以及大型普查经费的保障力度,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统计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经费得到落实。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基层统计调查网络,推动村组(社区)统计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有机融合,完善村组(社区)统计网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必需的计算机、信息传输、数据采集的设备和通讯工具,实现与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网络的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资料网上传输报送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3年3月20日印发的《云南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文件的通知》(云统发〔201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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