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六:诚信可贵 失信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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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0

以案释法----讲在前面的话


客观、真实是统计数据的基本属性

源头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依法独立报送真实统计数据是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以案释法之六

诚信可贵 失信价高

云南省某州统计局在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中发现,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单位,没有严格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资料,为了争取政府政策资金扶持,挖空心思夸大其项目投资数额。经统计执法机构立案查实,该公司总经理直接授意统计人员在没有发生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数额严重夸大,并通过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报送,造成上报数远远大于实际检查数,虚报差错率超过90%。根据《统计法》规定,由于该公司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构成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州统计局除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外,因虚报数据巨大,依法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将有关信息推送“信用中国(云南)”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并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等44家有关部门于2018年12月联合签署《<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发改财金〔2018〕1862号),全面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加快构建统计守信激励和统计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经调查核实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将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失信人员: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或者违法数额较大;在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证明和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情节严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

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国家统计局网站进行公示,并进行多部门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涉及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限制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等42个方面的内容。

企业应当坚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依法独立填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避免像本案中某公司那样,为贪图蝇头小利在统计数据上做文章,最终导致上了失信“黑名单”,带来巨大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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