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三:非法干预?阻碍统计检查?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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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0

以案释法----讲在前面的话


客观、真实是统计数据的基本属性

源头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依法独立报送真实统计数据是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以案释法之三

非法干预?阻碍统计检查?自食恶果!


云南省某县工信局为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任务,动起了“玩数字游戏”的歪脑筋。其中一名负责统计工作的李某,本应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指导企业实事求是做好统计工作,却通过QQ和电话,指令多家企业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严重干扰企业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统计局执法检查组接到群众举报后,统计执法人员立即开展对举报线索的核查,发现并查实李某的违法事实确凿。同时,当统计执法检查组到达检查企业的前一天,李某曾电话要求企业统计执法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以此对抗统计执法检查,阻碍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问题突出。目前,该案件已办理完毕,李某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

案件警示:

警示一,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法定义务。广大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提供统计资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抵制对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干扰,切实做到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

警示二,该案中出现的有关人员非法干预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影响恶劣。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警示三,虽然近年来统计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但是仍有部门、单位、人员认为统计法可有可无,无视统计执法检查的严肃性,殊不知统计法律权威不容挑战。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于涉嫌阻碍统计检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3号至195号

电话:0871-65108420

主办单位:云南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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