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二:代填代报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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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0

以案释法----讲在前面的话


客观、真实是统计数据的基本属性

源头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依法独立报送真实统计数据是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以案释法之二

代填代报要不得


年度考核指标任务是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履职,不断前进。云南省某县农业局面对考核任务时,不是积极想办法、谋发展,老老实实干工作,而是打起了“走捷径”的主意,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便利,梳理该县农业企业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中实施的投资项目,打着服务企业的名义,代替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申请办理投资项目申报手续。在企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私自代替企业上报了“累计完成投资额”等统计数据。事后,县农业局还将弄虚作假填报的数据,当作了自己的政绩。“纸终究包不住火”,收到群众举报后,统计执法部门查实了代填代报及统计造假的违法事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该县农业局主要领导以及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处分。

通过该起案件,得到以下警示:

警示一,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是《统计法》规定的企业义务,同时也是《统计法》赋予企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提供统计资料。

警示二,代填代报统计数据是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的规定,对涉嫌造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统计执法机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

警示三,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速度观,习近平总书记教导我们工作是干出来的,无论在哪个岗位上,扎实工作,实事求是才是“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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