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之一:虚报收入受处罚

来源: 本站
访问量:9294
发布时间:2019/12/25 0:00:00

以案释法----讲在前面的话


客观、真实是统计数据的基本属性

源头数据的真实性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依法独立报送真实统计数据是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以案释法之一

虚报收入受处罚


云南省某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是一家老牌工贸公司,也是当地政府着力打造的企业,但近年来公司没有跟上升级转型的步伐,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为申请获得银行贷款,公司在统计数据上打起了主意。经统计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核实,2017年公司财务资料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远低于上报统计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数额,存在重大差错,差错率超过90%;2018年1-3月公司再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上报统计数据,差错率超过90%。经审核,统计执法机构给予了公司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认定公司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统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公司不仅不能得到贷款,并且上了失信“黑名单”。

通过该案,能得到以下警示:

警示一,虚报统计数据涉嫌违法,经查证属实后,将面临行政处罚。《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二,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应当做到“数出有据”。企业应当以财务资料为基础,建立统计台账,做到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发展状况。

警示三,企业严重统计违法将面临严厉的失信联合惩戒。国家统计局与四十多家部委联合对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公示和联合惩戒,惩戒内容涉及企业获取贷款、申报项目、投标等领域,因此,不能贪图一时之利,“因小失大”,诚信为本才是企业健康发展之正途。

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3号至195号

电话:0871-65108420

主办单位:云南省统计局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6

滇ICP备18010677号-2

滇公网安备53010302000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