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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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12/28 0:00:00

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

国统办字( 1999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 1998 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明确规定其仍属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为了便于各地区与各部门对“个体经营”进行统计,现将“个体经营”的登记注册类型分类与代码通知如下:

1 、各地区与各部门如确实需要单独列示“个体经营”分类,可将“个体经营”增列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分类的最后,与“外商投资企业”并列。使用时,分类名称相应改为《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2 、“个体经营”的分类代码如下:

个体经营 400

个体户 410

个人合伙 420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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