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读

来源: 本站
访问量:286
发布时间:2026/1/4 11:56:00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修订了《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于2025128日印发实施。

一、出台背景

20249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签署第三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衔接,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2023118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改。修改过程中,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改内容,充分结合云南统计调查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总结分析2017年以来开展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及统计行政处罚情况,调整了行政处罚特别是行政罚款的档次,最终形成了《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裁量权基准公布执行,对云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公正、客观、适当,确保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及修改情况

《裁量权基准》共包括四章共2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步骤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共11条),主要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时,全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云南省的各级国家调查队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作了规定此次修改一是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中对于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二是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共4条)主要就贯彻落实2021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及从重处罚等相关内容,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做进一步调整

第四章附则(共3条),主要就《裁量权基准》中“违法数额”和“违法比例”计算方法,《裁量权基准》解释权及施行日期做了规定。

三、贯彻落实要求

下一步,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推动《裁量权基准》贯彻落实:一是严格执行《裁量权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裁量权基准》裁量标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包容审慎,合理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二是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全省各级统计机构统计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裁量权基准》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职,进一步规范涉企统计执法检查。三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通过统计行政执法情况检查、统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统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x

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93号至195号

电话:0871-65108420

主办单位:云南省统计局

网站地图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26

滇ICP备18010677号-2

滇公网安备53010302000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