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关于
2020年度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
云统发〔 2021〕1号
各州、市统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 2020年度经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2021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定期统计调查项目通报如下:
一、 2020年度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
云南省统计局 |
云南省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2020〕31号 |
2021年3月 |
|
云南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应对气候变化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2020〕86号 |
2020年12月 | |
|
2020年云南省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 |
国统制〔2020〕96号 |
2021年6月 | |
|
2020年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方案 |
国统制〔2020〕106号 |
2021年6月 | |
|
云南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1) |
国统制〔2020〕128号 |
2020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21年9月; 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 | |
|
云南省2020年统计年报和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包括5项制度: 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工业部分)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2020〕200号 |
2020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21年6月; 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 |
(二)云南省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
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0〕1号 |
2023年3月 |
|
云南省商务厅 |
云南省会展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
云统调查字〔2020〕2号 |
2021年4月 |
|
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 |
云南省煤炭工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0〕3号 |
2023年4月 |
|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
云南省旅游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0〕4号 |
2021年5月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中药材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0〕5号 |
2023年6月 |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创业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0〕6号 |
2023年11月 |
|
云南省商务厅 |
云南省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
云统调查字〔2020〕7号 |
2023年11月 |
|
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全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字〔2020〕8号 |
2021年2月 |
|
楚雄州统计局 |
楚雄州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地)字〔2020〕1号 |
2021年1月 |
|
楚雄市统计局 |
楚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地)字〔2020〕2号 |
2021年1月 |
二、 2021年即将到期的地方定期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限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2号 2021年3月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会展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云统调查字〔2020〕2号 2021年4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按经济成分划分的地区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5号 2021年5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6号 2021年5月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旅游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云统调查字〔2020〕4号 2021年5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9〕6号 2021年7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公路水路运输燃料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9号 2021年9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花卉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10号 2021年10月
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将以电子版形式在云南省统计局外网( http://stats.yn.gov.cn/)“统计业务—统计管理”栏目进行公布。
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云南省统计局
2021年 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文档附件: | |
| 2020年下半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zip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